深圳潮青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潮青联谊会,简称深圳潮青会。英文全称:THE YOUTH CHAWNESE SODALITY OF SHENZHEN。英文缩写:SZCQ。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深的潮籍中青年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和团结各界潮籍中青年精英,加强与各地青年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各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传承和弘扬潮汕文化,热心公益,共谋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委统战部和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9ABC。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教育会员依法守法;
(二)代表和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三)加强本会会员之间、本会会员与各地潮籍及各界青年之间的友好合作和交流,共谋发展;
(四)借助和联合会员的知识、成就、影响构筑合作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医药卫生及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经贸洽谈,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传承和弘扬潮汕文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包括但不限于为高校的在校潮籍优秀学生和家庭贫困学生设立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开展慈善医疗及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
(六)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办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第九条 在深圳的潮籍知识青年,以及在深圳商贸界、信息产业界、科技界、金融界、医药卫生界、法律界、教育文化界、其他服务界等职业界别中有所成就和影响的中青年或其开办的或有关联的企业,均可自愿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可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能主动热心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入会需提交的资料
(一)真实、准确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复印或工作任职证明,近期两寸免冠彩照三张;
(三)其他本会认为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由现任会员提名、推荐;
(二)申请人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资料;
(三)本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报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或授权轮值会长批准,发出同意入会通知
(四)申请人缴纳会费;
(五)本会秘书处入会登记,发放证书。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
(三)根据本会安排和本人意愿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考察、访问和其他交流活动;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会依章程制定的规则,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未经批准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会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犯罪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具体产生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拟订,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员大会的其职责是: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讨论决定本届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查和通过本会财务预算报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终止等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但经理事会决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召开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召开前,应由本会秘书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提前3天通知理事。理事应依时到会。因故未能到会的,可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会前2天将相关委托书送秘书处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是本会日常工作和管理的权力机构,代表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缺席或因故未能履行职责时执行会长责职;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实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流值班制度,处理日常重要事项,具体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制订,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为一届,原则上不连任,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任期届满可出任本会永远会长。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人选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诚信守法;
(二)在所在职业界别中有较好成就和影响力,善于团结同仁一道工作;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突出或重大贡献;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聘任、免除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规定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一)对本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不称职或严重损害本会会员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或侵占、挪用、贪污本会资产,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本会办会方向、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的审议决策。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讨本会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本会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
(三)提名本会新一届会长人选;
(四)协调本会与深圳潮属社团关系与发展等重大事项;
(五)指导和支持本会持续健康发展。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经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成员应由换届的上一届会长、本届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中共党组织负责人,以及责任心强、热心潮青事业且具有影响力的人士组成,换届的上一届会长为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
战略决策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可有效。
战略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按本会章程规定的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议议决的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理事以上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进行调查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采用自筹自支原则,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届缴纳会费50万元;
(二)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届缴纳会费20万元;
(三)副会长每届缴纳会费10万元;
(四)理事、一般会员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本会会员除缴纳会费外,本会鼓励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发扬奉献精神,对本会会务经费予以捐助。
会费标准会长办公会议有权视情况作出调整,会费的收取办法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处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本会购置的包括会址在内
的不动产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抵押、赠予、转让或以长期出租等其他形式进行处
分。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潮青联谊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潮青联谊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本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